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正式名称.中国医药健康.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medicine health alliance

第二条

   中国医药健康( 以下简称“联盟”)是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下,以全国医药健康企业为主体,采取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是联系全国各级各类医药健康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医药健康卫生事业的重要主社会力量。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医药健康机构衔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健康的有关精神,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与合理配置。推动我国医药、健康事业的发展,保障我国居民的健康水平。

2、建立以资源整合、技术帮扶、医药健康培训为机制的“中国医药健康联盟”,通过长期的技术帮扶和技术培训,与我国广大医药健康机构结成互相合作、相互帮扶、技术培训为一体的联盟体系,推广我国先进医药健康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3、帮助我国各级各类的医药健康机构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并树立医药健康的品牌形象,带动联盟会员单位综合业务的发展:

4、促进我国医药健康机构技术与资源分享.加强医药健康专家资源的共享,努力缩小区域医药健康水平差距,推动行业交流,协调各区域医药健康机构的平衡发展,保障我国医药健康技术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第四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4.1、定期开展会员单位技术帮扶和医药健康培训,规范我国各类医药健康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

4.2、举办会员医药健康机构学术研讨、年会、讲座等相关活动,总结及推广我国医药健康科研成果及技术的革新与发展;

4.3、举办国内外医药健康考察,学习国内及国际先进的医药健康技术,平衡我国地区及我国与国际医药健康技术的专业水平;

4.4、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药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药健康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4. 5、在平等互助的原则下,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促进成员单位间的资源整合和资源共享。

4. 6、向国家卫生部门反应我国医药健康机构发展的建议及要求,加强我国各医药健康机构与国家卫生部门的相互沟通;

4 .7、定期举办联盟会员单位的医药健康发展报告,总结医药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

4.8、表彰、奖励在医药健康科技、社会公益、医药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或成绩优异的会员单位;

4.9、成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医药健康培训基地,进行医药健康培训及医学研究;

4 .10、联合会员单位成立专项疾病研究专家委员会,针对社会群众普遍存在的病种进行科研研究;

4 .11、定期举办联盟大会,邀请相关部委领导对联盟成员进行政策解读和指导,规范联盟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第五条

  联盟吸收符合资质的单位为成员单位,实行加盟、退盟自愿的原则。成员单位由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

第六条

成员单位条件:

6. 1、会员单位

  中国大陆境内的医药健康企业,愿意参加联盟活动,承认联盟章程,支持联盟工作,依法登记成立,管理体制健全,愿意接受联盟技术帮扶和医药健康培训。

  6 .2、理事单位

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型医药健康企业,愿意参加联盟活动,承认联盟章程,支持联盟工作,依法登记成立,管理体制健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愿意接受联盟技术帮扶和医药健康培训的。

  6.3、常务理事单位

中国大陆境内的知名医药健康企止,愿意参加联盟活动,承认联盟章程,支持联盟工作,依法登记成立,管理体制健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及影响我国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拥有一批学有建树的学科带头人,技术与信息大量向周边地区幅射。愿意接受联盟技术帮扶和医药健康培训。

第七条

加盟程序

由单位法人代表向联盟提出申请,填写联盟申请表,经联盟组织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加入,颁发联盟荣誉证书及牌匾。

第八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8. 1、会员单位

8. 1. 1权利

(1)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联盟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联盟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科研活动;

(4)可以联盟会员单位名义进行对外宣传;

(5)可引进联盟专家对本企业进行技术帮扶及培训;

(6)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7)有权被评选为理事单位;

(8)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8 .1 .2、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

2)执行联盟的决议、决定,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联盟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8 .2、理事单位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8 .2. 1、权利

(1)参加联盟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可与联盟共同举办发起相关大型公益活动及学术活动;

(3)有权申请组建专项疾病研究专家委员会;

(4)有权申请加入中国医药健康联盟医药健康培训定点单位。,

8 .2. 2、义务

    参与由联盟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8 3、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

    8 .3 .1、权利

    (1)医药健康专家可入选联盟各专家委员会

    (2)优先引进国际专家.深入成员单位展开学术交流、技术帮扶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发起的相关评审工作。

    8. 3 .2、义务

    与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义务相同。

    第九条

    成员单位荣誉证书及荣誉牌匾由联盟统一印制。

    第十条

    成员单位退盟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成员单位证书。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盟,收回成员单位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行为者,经联盟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成员单位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领导机构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医药健康联盟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2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1 2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1 2 3、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2 4、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12 5、通过提案和决议,

12 6、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会成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工作,对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16. 1、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16 .2、筹备召开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

16. 3、向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 6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1 6.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6.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6. 7、决定成员单位的除名:

16 .8、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16 .9、申办医学杂志.

16 .10、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6. 11、指导成员单位的工作,

16 .1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6.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一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

 联盟设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数不得超过理事单位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21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1 .2、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1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21 .4、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21 .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推荐,联盟内部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3 .1、召集和主持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3.2、检查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23.3、代表联盟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24.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4.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24.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24.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24.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盟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28.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单位会费; 

    28.2、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国体的捐赠;  

    28.3、有关部门资助 

    28. 4、在联盟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8.5、利息;

28.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于联盟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30 .1、联盟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30.2、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0 .3、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韵专职会计人员

30 .4、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医药健康联盟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30 .5、联盟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联盟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成员单位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联盟修改章程,经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 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中国医药健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主管部门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将在联盟发展运作过程中将不断修正并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2014年11月3日第一次联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联盟发展规划l union development planning
 

  (一)、技术帮扶

为了加强中国医药健康企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中国医药健康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整合行业资源,帮助我国各大医药健康机构规模化运作.帮助成员单位规模发展。

活动形式

技术指导 

   

(二)、医药健康培训

为了加强活动形式

建立培训定点单位、医药健康培训、技术万享、疑难解答、学分颁发;
 

(三)国内外医学参观考察

 

(四)、中国医药健康品牌发展高峰论坛

多年来我国医药健康机构品牌发展速度一直不够明显,特别是民营医药健康机构的品牌发展都存在着很大的误区,直将媒体宣传作为最重要日的品牌发展途径,在大大浪费运作成本的前提下,并没有对医药健康的品牌发展明显的提升作用。医药健康企业应该创建出属于自己的品牌形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的更远。

 中国医药健康联盟计划每年开展一次“中国医药健康品牌发展高峰论坛’’活动.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出席·针对加入联盟成员单位品牌发展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座。并邀请所有联盟会员单位出席提高我国医药健康机构品牌发展力度,提升我国医药健康机构品牌公信力及影响力。

 

(五)中国医药健康协助开展重点课题研究
 

(六)全国十大医药健康技术培训示范基地


(七)中国医药健康联盟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工程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健康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不断推动我国医药健康事业的蓬勃发展,提升我国公立医院及民营医药健康机构的医药健康技术水平,配合中国医药健康联盟的成立,渤海银行和中国医师协会强强联合,共同成立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目的是针对中国医药健康机构发展中资金缺乏、制约发展的不利因素,提供资金支持,扶持优良资产得到更快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公立和民营医药健康机构,均可以根据医药健康的发展方向、专科建设、大型设备采购以及药厂投资扩建、健康养生、保健品项目进行申请。相关银行和中国医药健康联盟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风险评估,为企业进行最及时的资金支持,并建立双方共赢的投资保障机制,促进医药健康机构的不断发展。


(八)、总结表彰大会及医药健康发展报告大会

   中国医药健康成立后,将由联盟组委会每年主办一次“中国医药健康联盟总结表彰大会及医药健康技术发展报告大会”活动,邀请会员单位参与出席,联盟组委会领导出席报告大会,听取会员单位一年的发展报告,并针对每年发展较好的会员单位进行表彰,通过联盟组委会认证,将部分优秀会员单位纳入理事单位,以此鼓励和刺激会员单位医药健康技术与品牌形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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